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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
  本報通訊員黃輝平
  在我國,60歲以後仍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在少數。然而,他們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人身受到侵害,誤工費往往很難得到賠償,權益得不到保障。江西省南昌縣檢察院通過依法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成功監督一起老人因交通事故引發賠償的糾紛案件,花甲老人如願以償地拿到了自己應得的誤工費賠償款。
  2012年1月27日,一聲急剎車,61歲的江西某酒廠工人塗某被莫某駕駛的南昌某公司所屬的中型普通客車撞傷。出院後,因各方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塗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莫某、南昌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賠償其醫葯費、誤工費共計9萬元。
  經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塗某年滿60周歲,已過退休年齡,故對其要求計算誤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拿著判決書,塗某百思不得其解。他認為,自己雖然已過退休年齡,但一直在酒廠工作,每個月也有一定的工資收入,且該收入系自己全家的主要生活來源,因此受傷產生的誤工損失,應該得到賠償。於是他向南昌縣檢察院提出了申訴。
  南昌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受案後,依法認真審查了原審材料,主辦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和證據不存在疑問,此案的焦點在於:塗某已過退休年齡,誤工費請求應否支持。對此,南昌縣檢察院檢察官姚樂給出了不同的意見。他說,勞動法規定的退休制度,只是國家給勞動者的一種福利待遇規定,與實際是否有勞動能力無關。國家規定的職工退休年齡,是綜合國民的平均壽命、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的,體現國家對職工權益的保護,並不是剝奪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而且,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只是享有退休保險待遇的職工而言,並不包括以務農為業無退休保障的農民。我國誤工費賠償的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到傷害而就醫治療或修養期間,無法進行正常勞動所產生的實際損失。因此,只要受害人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存在誤工並導致了實際收入的減少,那麼就應該支持其誤工費。
  據此,南昌縣檢察院以原審法院理解法律錯誤為由,依法提請抗訴。南昌縣法院再審後採納了檢察機關依據,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塗某最終獲得1.7萬餘元的誤工費賠償。
  (原標題:退休後仍工作誤工費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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